信办通(2012)12号 北京交通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11-01

 

北京交通大学院()、部、处文件
发文编号:信办通(201212                    签发人:贾卓生
 
北京交通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实现全校信息资源和软件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现对学校有关信息化建设项目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 全校各单位在组织实施与校园网联接的网络布线工程时,要有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需报信息化办公室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网络布线的设计要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2000)。
第三条 在施工时要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人员应受过专业的培训,施工工艺要符合工程的验收规范。
第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和施工结束验收时,应按《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00)进行验收。施工验收前,施工人员必须对每一条线路进行测试,形成测试数据文档。
第五条 在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布线文档,文档中应清楚的标注每一个信息点的位置及接入校园网的路由。布线文档应准备三份,分别交建设单位、信息化办公室、档案馆各一份。如果不能提供文档,信息化办公室有权拒绝该新建网络接入校园网,日后的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六条 无论是自行研制还是购买的信息系统,都必须保证系统和数据的规范性,以便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对于涉及到全校范围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开发、升级与购买,要在立项前向信息化办公室咨询备案;对于未备案的项目学校财务将不予费用核销,由此所引起的无法与其它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责任由建设部门自行承担。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标准,不要随意变更备案后的设计方案,特别是底层数据库结构,以免影响相关业务部门的数据共享;项目完成后,经相关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要求方可结束项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项目则不予通过。
第九条 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和信息资源应作为学校的软件和信息资源集成到学校的信息门户上,按统一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使用,其管理权限仍归各建设部门所有。
第十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任何新建信息系统不得发布单独的用户名和密码。应在全校统一的用户认证平台实现各信息系统的用户认证功能,各信息系统只需管理用户权限,无需管理用户密码。
第十一条 各信息系统应建立与全校数据中心的数据同步机制。及时向数据中心提交数据,并根据数据中心提供的异动数据更新本系统的数据,保证全校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按照《北京交通大学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到信息化办公室进行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验收报告等)应按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进行备案归档。
第四章 数据标准化
第十四条信息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资源,各类信息编制要符合国家标准和北京交通大学信息编码标准。对于已经建设的系统,应建立原有编码与标准编码的对应关系;新建系统必须严格执行数据标准。
第十五条号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编制后不得更改。学号用8位数字表示,其编码标准见《北京交通大学信息化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工号是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非事业编制、博士后)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编制后不得更改。教职工的工号用1-5位数字表示,其编码标准见《北京交通大学信息化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单位编码是各部门在校内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单位编码用5位数字表示,其编码标准见《北京交通大学信息化建设标准》。
(一)人事处所管理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由人事处负责编制单位编码;各二级单位自行设置和管理的下属部门成立、变更和撤销时应及时到人事处备案,并按原则编制单位编码;单位终止不取消单位编码,新增单位编码顺序递增,不补缺。
(二)单位编码的增加、修改和删除需由人事处及时通知信息化办公室对编码标准进行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